法院裁判費計算標準

◎法院裁判費之計算標準:《民事徵收費用標準》

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、第七十七條之十六、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

 

因財產權起訴/上訴
訴訟標的金(價)額
第一審 第二、三審
10萬元以下 1,000元 1,500元
逾10萬元~100萬元部分 110元/萬 165元/萬
100萬元 10,900元 16,350元
逾100萬元~一千萬元部分 99元/萬 148.5元/萬
一千萬元 100,000元 150,000元
逾一千萬元~一億元部分 88元/萬 132元/萬
一億元 892,000元 1,338,000元
逾一億元~十億元部分 77元/萬 115.5元/萬
十億元 7,822,000元 11,733,000元
逾十億元部分 66元/萬 99元/萬
備註:1、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。
2、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
〔使用說明〕
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。
例如:訴訟標的金(價)額1,500萬元
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(萬元)*88(元/萬)+100,000元=144,000元
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(萬元)*132(元/萬)+150,000元=216,000元

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、第七十七條之十六

 

非因財產權起訴/上訴 第一審 第二、三審
3,000元 4,500元

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

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、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
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、三審
1,000元 1,000元

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

抗告/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、三審
1,000元 1,000元

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

聲 請 事 件 第一審 第二、三審
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元
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,000元 1,000元
聲請回復原狀 1,000元
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
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 1,000元
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
聲請公示催告、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

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

標的金(價)額 徵收聲請費
未滿10萬元 免徵
10萬元以上~未滿100萬元 1,000元
100萬元以上~未滿500萬元 2,000元
500萬元以上~未滿1,000萬元 3,000元
1,000萬元以上 5,000元
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

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、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

 

財產權案件 執行標的金(價)額 徵收執行費
聲請強制執行/聲明參與分配 未滿5,000元/債權憑證 免徵
5,000元以上 0.8元/百
備註: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
非財產權案件 3,000元

 


 

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(單位:新台幣)

非訟事件法第13條

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
未滿10萬元者 500元
10萬元以上~未滿100萬元 1,000元
100萬元以上~未滿1,000萬元 2,000元
1,000萬元以上~未滿5,000萬元 3,000元
5,000萬元以上~未滿1億元 4,000元
1億元以上者 5,000元

非訟事件法第14條

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1,000元
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,關於財產上之請求,不另徵收費用。

非訟事件法第15第

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、法人設立登記 1,000元
除前項登記外,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500元

 

非訟事件法第17條

抗告/再抗告 1,000元

非訟事件法第18條

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、補發法人登記證書、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、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、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每份200元

提存法第28條

 

清償提存費 提存金額或價額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
未滿1萬元
100元
1萬元以上,未滿10萬元
500元
10萬元以上
1000元
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、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
免徵
擔保提存費
500元